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强化督查抓落实工作办法》的通知
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,市委各部门,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,各人民团体,中央、省属在定各单位:
《强化督查抓落实工作办法》已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
强化督查抓落实工作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督查工作,强化督查效果,健全完善“督查、激励、约谈、问责、曝光”五位一体工作机制,推动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督查抓落实工作由市委办公室、市政府办公室牵头,市委督查室、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,会同市纪委、市监察委、市委组织部、市委宣传部(市政府新闻办)、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。
第三条 督查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、市政府目标管理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第二章 督 查
第四条 督查任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市委、市政府领导安排确定,严格按照《定西市人民政府“五步三法”政务督查工作制度》和“实”“准”“狠”“快”的工作要求开展。督查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。
第五条 督查可采取单位自查、评议督查、委托督查、暗访督查、实地督查、会议督查、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开展,其结果均适用本办法。
第六条 对督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汇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,2个工作日内下发整改问题清单进行交办,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,整改单位按期向交办单位报送整改报告。
第七条 督查单位对整改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研判,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进行现场巡查。
第三章 激 励
第八条 对抓落实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,由定西日报社、定西广播电视台、定西党政网在“抓落实进行时”专栏“走在前”栏目同步进行公开宣传和深度报道,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。
第九条 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显著,完成目标任务好的县区在项目、政策、资金方面给予激励支持。
第十条 对抓落实成效显著的单位,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;对抓落实成效显著的个人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,在评先选优中优先考虑推荐,优先提拔重用。
第四章 约 谈
第十一条 存在如下情形的,汇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,对县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:
(一)思想认识不到位、工作措施未落实,整体工作推进严重滞后的;
(二)被省上通报批评或全省市州排名后4位的;
(三)在全市排名连续两次居末尾的;
(四)对国家和省上督查通报问题未按期整改到位的。
约谈记录抄送市纪委、市监察委、市委组织部。
第十二条 存在上述问题的,第一次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,第二次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,第三次由市委、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。
第十三条 同一县区或单位一年内因同一事项被约谈两次(含两次)以上的,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本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。
第五章 问 责
第十四条 对交办问题整改不力、巡查仍未整改到位的,启动问责程序,具体包括:
(一)工作措施不得力、行动迟缓,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任务的;
(二)工作质量未达到要求或在工作中把关不严、弄虚作假、随意变通,虚报瞒报工作进度、成效的;
(三)不积极配合,甚至拒绝、阻碍督查人员开展督查的;
(四)有其他需要问责情形的。
第十五条 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、定性准确、依法依规、合理恰当,按以下流程进行:
(一)确定问责事项。由督查单位根据巡查情况确定拟问责事项,报市政府审定。
(二)事项移交。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,督查单位将具体问责事项(包括责任单位、责任人认定情况)按有关规定移交市纪委、市监察委。
(三)实施问责。市纪委、市监察委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,查准事实,划清责任,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。
第十六条 市纪委、市监察委作出问责处理后,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情况函告市政府、抄送市委组织部。
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单位在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扣减该项工作相应分数,单位年度内不能评先选优;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。
第六章 曝 光
第十八条 由市委宣传部(市政府新闻办)负责,协调指导定西日报社、定西广播电视台、定西党政网联合开设“抓落实进行时”专栏,对抓落实情况进行公开曝光。
第十九条 曝光对象及形式:
(一)阶段性工作、重点工作被上级通报的,或因工作滞后上级领导现场办公、召开专题会议推动的,在“抓落实进行时”专栏“走在后”栏目刊播事项,在“说清楚”栏目由部门或县区主要责任人进行公开表态承诺。
(二)存在第十一条列出情形被约谈的,对约谈情况在“抓落实进行时”专栏“走在后”栏目刊播,被约谈人在“说清楚”栏目公开表态承诺。
(三)存在第十四条列出情形被问责的,对问责情况在“抓落实进行时”专栏“走在后”栏目刊播,单位主要负责人在“说清楚”栏目公开表态承诺。
(四)定西市电子民生平台和社会监督发现的典型不落实事项,在“抓落实进行时”专栏“走在后”栏目刊播事项,单位主要负责人在“说清楚”栏目公开表态承诺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部门实施办法,推动各项工作落实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来源:定西日报